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且明確記載
  區段徵收範圍者,依其範圍辦理;未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者,由需用
  土地人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勘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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