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實施計畫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測量計 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辦理測量機關。 三、計畫範圍及經費。 四、計畫目的及依據。 五、計畫期程。 六、計畫內容及項目;其項目應敘明採用之坐標系統、與上級控制點之 聯測、實施步驟等。 七、作業方法及使用儀器。 八、施測等級及作業精度。 九、資料格式、成果檢查及管理;其成果檢查及管理應敘明資料格式、 成果檢查機制、後續維護管理等。 十、計畫預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