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實施計畫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測量計
  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辦理測量機關。
  三、計畫範圍及經費。
  四、計畫目的及依據。
  五、計畫期程。
  六、計畫內容及項目;其項目應敘明採用之坐標系統、與上級控制點之
      聯測、實施步驟等。
  七、作業方法及使用儀器。
  八、施測等級及作業精度。
  九、資料格式、成果檢查及管理;其成果檢查及管理應敘明資料格式、
      成果檢查機制、後續維護管理等。
  十、計畫預期成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