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
得將查估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委託費用由需用土地人
負擔。
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查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者,應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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