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出租國民住宅之租金及標租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之租金底價,由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依坐落地段、房屋面積,並參照附近房地租金及其他必
要之保養維護及保險費用等訂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之。調整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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