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國民住宅之租金及標租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之租金底價,由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依坐落地段、房屋面積,並參照附近房地租金及其他必 要之保養維護及保險費用等訂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之。調整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