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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即審查,合格者發給建築師證書,並發還 原繳送證書;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申請書件及證書費。 申請手續不完備者,應將應行補正事項一次通知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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