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輔助貸款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收入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五、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建)
    住宅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一、年滿四十歲無配偶者。
二、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
    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因特殊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第
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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