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指從事營繕工
程測量、規劃、設計、監造、施工或專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
        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
  (二)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
        術顧問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應繳驗該事務所
        、公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
        服務證明書。
二、經歷證明書:應記載實際擔任之工作或工程之名稱、地點、面積、形
    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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