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職業法規講習,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
  業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四十小時以上之講習。
  前項職業法規講習之課程時數規定如下:
  一、營造業相關法令:十小時。
  二、建築工程相關基本法令:十小時。
  三、政府採購及公共工程相關法令:十小時。
  四、其他與營建工程相關之基本法令: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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