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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來華研習之外國現職警察人員,分正式生及特別生,由內政部送請教育 部審定後,分發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就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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