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條文關聯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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