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
  一、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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