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可聘僱之外籍雇員、外籍隨
從及外籍僕役人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外籍雇員:外交部得視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及國際組織之實際需要
於合理範圍內許可之。
二、外籍隨從及僕役: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及國際組織主管以二人為限
,其餘正式職員以一人為限。實際核准聘僱數額,應依互惠原則辦理
。
〔立法理由〕 一、酌修文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
二、條文「左列」改為「下列」,以符合法制用語。
三、配合第二條第五款增列「及僕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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