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駐外館處就其領務轄區,在不違反駐在國法律規定下,辦理文件證明事
  務。
  領務轄區之劃分,由外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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