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簽證費分為停留簽證費及居留證費,其費額如下:
  一、單次入境停留簽證,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在國
      外申請者,每件美金三十六元。
  二、多次入境停留簽證,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在國
      外申請者,每件美金七十二元。
  三、單次入境居留簽證,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在國
      外申請者,每件美金六十六元。
  四、多次入境居留簽證,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三千元,在國外申
      請者,每件美金九十元。八人以上以集體方式同時入出境者,得以
      團體名義申請停留簽證,每人各收取原定費額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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