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法院以法官十五人組織之,其中不得有二人為同一國家之國民。
  就充任法院法官而言,一人而可視為一個國家以上之國民者,應認為屬
  於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權利之國家或會員國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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