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除依文義須另作解釋外,本協定稱:
        (一)1.「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所代表國家」,包括該國
                之領土、領海及依國際法規定有權行使主權及管轄權之
                領海以外區域。
              2.「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所代表國家」,包括該國
                之領土及依國際法規定有權行使主權及管轄權之毗鄰區
                域。
        (二)「人」,包括個人、公司及其他任何人之集合體。
        (三)「公司」,係指公司組織或為租稅目的而視同公司組織之
              任何實體。
        (四)「締約一方之國家之企業」及「締約他方之國家之企業」
              ,係分別指由締約一方之國家之居住者所經營之企業。
        (五)「國際運輸」,係指締約一方之國家之企業,以船舶或航
              空器經營之運輸業務。但該船舶或航空器僅於締約他方之
              國家境內經營者,不在此限。
        (六)「主管機關」:
              1.在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所代表國家,係指財政部
                賦稅署署長或其授權之代表。
              2.在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所代表國家,係指財政部
                賦稅署署長或其授權之代表。
        (七)「國民」,係指:
              1.具有締約一方之國家國籍之任何個人。
              2.依締約一方之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取得其身分之任何法
                人、合夥組織及社團。
        (八)「締約一方之國家」及「締約他方之國家」,依其文義係
              指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所代表國家及駐臺北印尼經
              濟貿易代表處所代表國家。
        二、本協定未界定之名詞於適用時,除依文義須另作解釋者外,
            應依適用本協定之國家之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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