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依文義須另作解釋外,本協定稱:
(一)1.「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所代表國家」,包括該國
之領土、領海及依國際法規定有權行使主權及管轄權之
領海以外區域。
2.「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所代表國家」,包括該國
之領土及依國際法規定有權行使主權及管轄權之毗鄰區
域。
(二)「人」,包括個人、公司及其他任何人之集合體。
(三)「公司」,係指公司組織或為租稅目的而視同公司組織之
任何實體。
(四)「締約一方之國家之企業」及「締約他方之國家之企業」
,係分別指由締約一方之國家之居住者所經營之企業。
(五)「國際運輸」,係指締約一方之國家之企業,以船舶或航
空器經營之運輸業務。但該船舶或航空器僅於締約他方之
國家境內經營者,不在此限。
(六)「主管機關」:
1.在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所代表國家,係指財政部
賦稅署署長或其授權之代表。
2.在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所代表國家,係指財政部
賦稅署署長或其授權之代表。
(七)「國民」,係指:
1.具有締約一方之國家國籍之任何個人。
2.依締約一方之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取得其身分之任何法
人、合夥組織及社團。
(八)「締約一方之國家」及「締約他方之國家」,依其文義係
指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所代表國家及駐臺北印尼經
濟貿易代表處所代表國家。
二、本協定未界定之名詞於適用時,除依文義須另作解釋者外,
應依適用本協定之國家之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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