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行委
員會),由國防部部長為召集人,委員十一人,由國防部副部長、政治作
戰局局長、常務次長、行政院副秘書長及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
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副首長級人員擔
任之,負責協調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事宜。
推行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召集
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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