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士官,自授給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日
  起役,其服役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在營任士官職務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或
      除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以停役或退
      伍或解除召集者服之,至除役時為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