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危險卹金給與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作戰死亡危險卹金給與基數區分為左列三種:
  一、因空中或潛水,或奉派深入敵後給與二十四個基數。
  二、因空降任務給與十八個基數。
  三、因海上任務給與十五個基數。
  陸上執行特殊任務,其危險程度相當於前項各款之情形者,比照發給危
  險卹金。
  因公死亡危險卹金給與基數按作戰死亡危險卹金給與基數三分之二給與
  之。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稱之危險卹金給與基數,依軍人撫卹條例基
  數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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