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
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當地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非以購票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
空器具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造成被保險人傷害因而致成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
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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