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標準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
  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當地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非以購票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
      空器具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造成被保險人傷害因而致成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
  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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