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催收欠稅或清理積案,能提前或在限期內完成,成績良好。
二、提供有關資料或情報,因而查獲走私或漏稅案件,達一定基準。
三、拒收餽贈,其金額達一定基準,並連同餽贈財物提出報告,經查明屬
    實。
四、對關務工作規劃周詳,領導有方,成績良好。
五、值勤時嚴守崗位,達成查緝任務,成績良好。
六、調查價格準確,具有績效。
七、對關務工作提供簡化方案,經採行確有效益。
八、整編關務法令規章,裨益業務,成績良好。
九、防止或搶救災害,表現優良。
十、查獲走私、漏稅案件,達一定基準,事實確定。
十一、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屬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以下簡稱資安獎懲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情形,成績良好。
十二、工作努力,辦事負責,或有具體優良事蹟,應予獎勵。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十款未修正。
二、配合資安獎懲辦法第二條,公務機關就其所屬人員辦理業務涉及資通
    安全事項之獎懲,得依該辦法規定,自行訂定獎懲基準之意旨,考量
    敘獎衡平性,增訂第十一款辦理資通安全業務,成績良好,予以嘉獎
    ,以符實需。
三、現行條文第十一款移列第十二款,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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