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離島地區之營業人(以下簡稱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
  關稅;其他稅費依各該法規之規定辦理。
  前項營業人,須向離島地區主管營業稅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籍課
  稅。
  第一項所稱於當地銷售,係指營業人在離島地區將進口至當地之商品所
  有權有償移轉予觀光客及當地之居民、機關(構)、團體或其他以在當
  地銷售為目的之營業人,並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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