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偏遠地區學生,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於偏遠地區學校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就讀合計至少滿五年,並取得畢
    業證書。
二、於偏遠地區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至少滿三年,並取得畢業證書。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一定名額,指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該學年度經核定師資生
名額之百分之四。但該師資培育之大學偏遠地區學生人數未達核定師資生
名額之百分之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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