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偏遠地區學生,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於偏遠地區學校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就讀合計至少滿五年,並取得畢 業證書。 二、於偏遠地區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至少滿三年,並取得畢業證書。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一定名額,指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該學年度經核定師資生 名額之百分之四。但該師資培育之大學偏遠地區學生人數未達核定師資生 名額之百分之四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