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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