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
本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
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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