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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前條所稱特殊教育機構,包括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特 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特殊 教育中心、特殊教育學校(班)、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其他相關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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