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指民法、刑法、民事 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行政法、國際私法、商事 法 (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 、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智慧財產權法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 ) 、仲裁法等科目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