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補償金種類分為醫療補償金、失能補償金及死亡補償金。醫療補償金指收
容人因就醫而自付金額,但不包含自費項目。
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死亡者,發給死亡補償金新臺幣(以下同)一
百二十萬元;致失能者,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等級發給失能補償金
;致重傷者,發給醫療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三十萬元;致受傷或罹病者
,發給醫療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二十萬元。
前項有二種以上情形者,得合併發給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補償金制度死亡給付水準係參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死亡補
    償規定,參酌一百十一年三月十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犯罪被害人保護
    法修正草案中,對於遺屬補助金額度提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二
    十萬元,爰提高死亡補償金額度為一百二十萬元。為使失能程度嚴重
    之收容人獲得足夠保障,取消失能補償金上限四十五萬元之規定。
三、第三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