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礦場安全監督員之職務如左:
  一、監督及檢查礦場安全設施。
  二、專案檢查具有特殊安全問題之礦場設施。
  三、調查處理礦場災變,鑑定災變責任。
  四、督導救助礦場災變並指導復工。
  五、輔導礦場改進安全設施。
  六、督導礦場安全教育及訓練。
  七、其他有關礦場安全之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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