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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分級評分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生產工廠依左列各項評定其分數: 一、工廠概況。 二、工廠設備。 三、工廠管理。 四、實績或產品品質。 合計總分 一百分 生產工廠之詳細給分標準依分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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