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分級評分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生產工廠依左列各項評定其分數:
  一、工廠概況。
  二、工廠設備。
  三、工廠管理。
  四、實績或產品品質。
  合計總分    一百分
  生產工廠之詳細給分標準依分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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