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934
人,瀏覽人次:
94809686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鋼瓶製造工廠設備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電焊機操作人員應穿戴護目頭盔或面罩及以合格防火材料製成之防身衣 著鞋帽及手套等,衣著不得有張開之口袋及捲還之褲腳,人工操作電焊 機之操作人員應為考試合格之焊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