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
二年,由局長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代表、利用人代表
及本局業務有關人員兼任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依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精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性別比例」研商會議紀錄之決議,應將性別比例
原則納入本規程,爰於本條增訂委員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規定,
以符合及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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