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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申請參加本訓練,應檢具申請書、費用及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 證書,向專利專責機關或其委託辦理之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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