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受查核公司或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受查者)更換會計師時,繼任會計師應
依審計準則201A號「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之連繫」規定與前任會計
師連繫。
〔立法理由〕
一、準則總綱有關所適用準則之分類及編號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
    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實施。依準則總綱附錄三,過去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公報,其名稱及編號,原則上按國際準則修正,爰配合修正本規則所
    援引審計準則公報之號次及名稱。
二、現行條文前段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
    師間之連繫」,編號修訂為審計準則201A號,爰配合修正。
三、現行條文後段「如發現前任會計師與受查者有不同意見,應將主張本
    身意見之理由,詳載於工作底稿」,於審計準則201A號無對應規範,
    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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