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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溫泉水權狀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依水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水權狀應記載事項。 二、引水地點屬溫泉區者,加註所屬溫泉區。 三、引用水源,加註溫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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