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泉水權輔導換證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機關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商號統一號碼、
    住居所、電話號碼。
二、用水標的。
三、引用水源。
四、用水範圍。
五、使用方法。
六、引水地點。
七、引用水量。
八、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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