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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漁船油分為甲、乙二種,其核配對象如下: 一、主機或副機係柴油機者,核配甲種漁船油。 二、主機或副機係半柴油機者,核配乙種漁船油。 三、柴油機需用乙種漁船油時,得核配乙種漁船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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