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工業用鹽,以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之左列工廠所需用
  者為限,由工廠向鹽政機關申請核定之。
  一、電解鹽及其他製造酸工廠。
  二、製造醫藥及化學藥品工廠。
  三、製造皮革工廠。
  四、製造染料工廠。
  五、製造肥皂及提煉油類工廠。
  六、燒石灰及冶金工廠。
  七、製冰冷凍工廠。
  八、需用軟水工廠。
  九、染色工廠。
  十、製造飼料工廠。
  十一、工業產品製造過程中,需以工業用鹽為原料或助劑之其他工廠。
  因交通、建設、觀光飯店、醫院、科技實驗等特殊需要之用鹽,得由用
  鹽人向鹽政機關申請工業用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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