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工業用鹽,以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之左列工廠所需用
者為限,由工廠向鹽政機關申請核定之。
一、電解鹽及其他製造酸工廠。
二、製造醫藥及化學藥品工廠。
三、製造皮革工廠。
四、製造染料工廠。
五、製造肥皂及提煉油類工廠。
六、燒石灰及冶金工廠。
七、製冰冷凍工廠。
八、需用軟水工廠。
九、染色工廠。
十、製造飼料工廠。
十一、工業產品製造過程中,需以工業用鹽為原料或助劑之其他工廠。
因交通、建設、觀光飯店、醫院、科技實驗等特殊需要之用鹽,得由用
鹽人向鹽政機關申請工業用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