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建立左列輔導體系:
  一、生產技術輔導體系。
  二、經營管理輔導體系。
  三、融資輔導體系。
  四、市場行銷輔導體系。
  前項輔導體系,由輔導機關協同公私立研究及服務機構、大型企業、金
  融機構及貿易商分別建立之。輔導機關得視需要委託大專院校或專家辦
  理輔導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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