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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監理所得設科、室、站、會,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及設監理分站,如 附表。
附表-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內部、派出及二級單位設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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