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九人,由本部部長或部長授權之主辦機關首
長就本部及所屬或相關機關業務主管、高級職員以及專家、學者聘兼之
。其中專家、學者應佔三分之一以上。甄審委員甄審時,如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自行迴避。
甄審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為當然委員,綜理會務,由部長或部長授權
之主辦機關首長兼任,或由甄審委員互推擔任;置副召集人一人,襄助
處理會務,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定,或由甄審委員互推之。
甄審委員會組成後,委員有出缺時,依第一項程序遴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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