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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產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理廠務( 正副廠長均由本局或附屬機構正工程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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