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業務範圍如下:
  一、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委
      託之適航檢定業務。
  二、航空器適航驗證制度及飛航安全提升之研究規劃。
  三、航空器適航標準及檢定程序之研究與諮詢。
  四、提供航空器適航驗證之管理諮詢及技術服務。
  五、推動適航驗證之國際合作事務。
  六、其他相關業務。
  本中心執行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業務時,不得與前項第一款有利益衝
  突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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