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訓練所訓練分所辦事明細表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分層負責:
  一、分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所長、副所長為第一層;各單位主管為第
      二層。各層主管於公出、請假時應指定職務代理人。
  二、分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左: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三、分所各單位應就職掌範圍,按前條規定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要
      、普通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簽報所長核定之。
  四、分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左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
    (二)普通事務以各單位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有關之單位主
          管人員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直接
          主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單位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
          。其關係重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職掌之規定,分別依法負責任。
  五、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
      指示原則者,應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六、分所對外行文以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單位主管
      負責核判。
  七、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
      各單位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八、各級人員職責,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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