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層負責:
一、分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所長、副所長為第一層;各單位主管為第
二層。各層主管於公出、請假時應指定職務代理人。
二、分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左: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三、分所各單位應就職掌範圍,按前條規定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要
、普通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簽報所長核定之。
四、分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左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
(二)普通事務以各單位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有關之單位主
管人員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直接
主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單位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
。其關係重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職掌之規定,分別依法負責任。
五、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
指示原則者,應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六、分所對外行文以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單位主管
負責核判。
七、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
各單位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八、各級人員職責,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