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設備或技術、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 或技術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 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 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 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