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之發給金額如左: 一、死亡者,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傷害者,依實際發生之必要醫療支出費用為準,其最高金額,重傷 者為新臺幣三十萬元,非重傷者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事故之發生,係由於被害人之過失所致者,得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 費,其最高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如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 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