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前條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之發給金額如左:
  一、死亡者,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傷害者,依實際發生之必要醫療支出費用為準,其最高金額,重傷
      者為新臺幣三十萬元,非重傷者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事故之發生,係由於被害人之過失所致者,得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
  費,其最高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如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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