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車輛使用人進入計時收費停車場停車(即設置收費停車場之監理所、站
  ),其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
  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
  如逾三十分鐘者,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其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小時為新臺幣十元。
  二、小型汽車(九人座以下)每小時為新臺幣二十元。
  三、大型汽車(十人座以上)每小時為新臺幣四十元。
  前項所述每小時計費方式係指車輛進入停車場地停放使用乙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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