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之重量,依左列規定:
  一、公營汽車運輸業每線每日單桯以二百公斤為限,得分車運送;但該
      路線無班車行駛之日,不在此限。
  二、民營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其體積、重量及每一車次之運量,由民
      營汽車運輸業與當地郵政管理局協商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