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各郵區工商郵件服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臺灣各郵區郵政管理局及所轄重要郵局得視業務需要,報請郵政總局核
  定設置工商郵件服務單位,辦理委託服務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