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禁止建築之範圍如左:
  一、以衛星通信地面電臺天線塔為中心二百公尺半徑內非電臺用地之地
      區。
  二、以電波反射板之邊緣周圍五十公尺內及依所使用之天線(包括反射
      板)大小、高度、方向、傳播頻率等計算出電波入射、反射方向所
      需之無阻礙地帶(First Fresnel Zone說明如圖說(一))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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